文档介绍:国质检检〔 2010 〕 683 号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试行) 》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 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 经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 总局组织制订了《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局结合辖区实际,制订相关工作细则。各局在试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 遇有问题, 请及时反馈总局检验监管司。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2-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1. 总则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 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 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 且检验监管条件为“M、N、R、S”的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3- 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辖区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方式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后续监管三项内容。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分类、风险分级、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四项内容。 检验依据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实施检验(相关标准目录可参见附件 1) 。尚未制定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进口国家( 地区) 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进口国家(地区)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 按照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 若贸易合同要求高于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 2.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产品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下设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以下称备案机构) 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工作。 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 以下称备案申请-4- 人) 可根据需要, 持以下资料向入境口岸备案机构申请备案。(一)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件 2); (二)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件3)。(四)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 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五) 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六)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含有我国安全标准规定以外物质的食品接触产品, 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 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供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在5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 4), 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备案申请人进行补充或整改。 备案申请人取得《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5- 书》后,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所规定的要求,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的需要。备案申请人取得实验室检测报告后, 应及时将其提交备案机构审核。 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均通过审核的, 备案机构应在其全部通过审核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附件 5)。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编号规则: 采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大写字母共 10 位表示,前两位为产品代码 JS, 中间 2位为各直属局代码(各直属局代码见附件 6) ,之后两位是年份,最后4 位为备案流水号。如北京局 2010 年第 1 份准予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