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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区环保局.xls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6/3 文件大小:29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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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中区环保局权责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项目子项1行政许可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辽中区环保局2行政许可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2001年12月27日发布)第十条第一款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县环保局3行政许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主席令第32号)本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