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提示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提示
青岛市地税局黄岛分局
2011年1月7
目录
第二部分应税收入的确认
第三部分扣除项目的确认
第四部分税收优惠
第五部分其他风险提示
第一部分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
第一部分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
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附表七: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体系
第一部分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
汇缴申报时限: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汇缴申报主体: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一部分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
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2010年企业汇算清缴的最新政策提示:
2008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众多企业汇算清缴相关的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24号)、《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2号)等
这些税收政策性法规和文件,直接关系到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收入的确认、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的税务处理等。企业如果不及时、准确地掌握最新的政策变化,并采用适当的调整方法,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汇算清缴,并留下潜在的税务风险。
第二部分应税收入的确认
一、销售货物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合同签订
收入金额可靠计量
销售成本可靠核算
商品售出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
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第二部分应税收入的确认
(三)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第二部分应税收入的确认
(四)几类特殊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1、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例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