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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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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6/10 文件大小: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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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2016-02-02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耕地占用税管理中所涉及的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依法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税机关)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合理划分各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做到权贵一致、易于监管、便利纳税。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税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税法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管理应遵循及时征收原则,按照法定的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征收税款。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升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充分利用“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管理模式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七探索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七条省地税机关应根据尚地实际情况和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征收地域及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特殊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相关意见和要求,提高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专业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第二章涉税信息管理第八条地税机关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耕地占用税涉税信点分为换入信息和换出信息两大类。换入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卫星测量占地信息等。换出信息包括:耕地占用税征税信息、减免税信息、不征税信息等。换出信息仅用于向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的征免税情况,如土地管理部门无相关需求可不提供。第九条农用地转用信息应包括申诺农用地单位、批次(项目)名称、所在市县、地块名称、批准占地总面积、建设用地及其分类面积、农用地及其分类面积、未利用地及其分类面积、批准占地日期、四至范围、批准占地文号、申请单位联系电话、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开发用途等。第十条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应包括批次名称、批准面积、己供地面积、供地项目名称、所在市县、供地批准时间、批次供地面积、未供地面积、四至范围、批次批准日期、供地批复文号等。第十一条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应包括项H名称、批准用地对象、批准用地文号、项目规划用途、批准时间、用地位置、用地类型及分类面积等。第十二条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恩应包括农用地占用单位(个人)名称、证件类型、证照号码、占用农用土地类型及分类面积、日期、农用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等。第十三条卫星测量占地信息应包括占地单位(个人)名称、占地面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土地坐落位置等。第十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注重:耕地占用税涉税情报收集工作,充分利用联网、新闻媒体昏载的土地招拍挂、农用地租赁、大型项目建设等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措施。第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和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办法,鼓励公众检举涉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