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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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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修正).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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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修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 修正) 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修正) 颁布时间: 1994-11-16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4 年 11月 1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84 号令发布根据 199 7 年 12月 14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3 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铁路道口的管理, 确保行车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铁路道口, 是指直接与公路、道路贯通的铺面在 米以上(含 米)的平交道口和铺面在 米以下的人行过道。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通过本市铁路道口的行人、车辆以及进行与铁路道口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单位内部铁路道口除外。第四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铁路局是本市铁路道口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上海铁路分局具体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公安(包括铁路公安)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市政管理、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 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第二章铁路道口设置第五条(设置原则) 铁路道口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现有铁路线上设置铁路道口。依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设置的铁路道口, 其交通流量达到国家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建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 关于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规定指标的, 应当逐步改建为立体交叉道口。第六条(标准及分类) 铁路道口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铁路、道路的行业标准。铁路道口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含间隙看守和无间隙看守) 铁路道口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第七条(铁路道口设置) 铁路道口设置单位必须在道口处的公路( 道路) 上设置醒目的标志和护桩(市区内可不设护桩) ,并根据需要设置铁路道口信号机和铁路道口故障报警装置,同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增设其他标志和设施: (一)无间隙看守铁路道口设置栏杆(栏门) ;间隙看守铁路道口设置间隙时间公告牌。(二)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三) 人行过道设立“小心火车”宣传牌, 还可根据需要设置防止机动车通过的路障。第八条(审批程序) 凡新建、改建铁路道口, 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持道路规划、平面图、纵断面图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向上海铁路分局提出申请。上海铁路分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在非国家铁路上新建、改建铁路道口,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改建或者拆除铁路道口。第九条(拆除与改建) 对已设置的不符合铁路和道路设计标准的铁路道口, 上海铁路分局应当会同铁路道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拆除、合并或者改建。铁路道口迁移或者改建为立体交叉道口后, 原有的铁路道口必须拆除。第十条(费用承担) 新建、改建铁路道口的投资承担办法, 按国家建委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铁路道口通行与管理第十一条(机动车通行规则) 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遇有铁路道口栏杆( 栏门) 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或者看守、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