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地下室防排烟设计几个问题的探讨摘要:就一些民用建筑地下室按规范要求不设置排烟系统是否妥当,民用建筑地下车库适用的规范及地下室排风与排烟系统合用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关键词:地下室防排烟地下车库有效防烟分工1对于高度低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及多层建筑,其地下室是否应设计防排烟设施。正如文献⑴“考虑到地下室发生火灾时,疏散、扑救比地上建筑困难得多,因为火灾时,高温烟气会很快充满地下室。充满烟气的地下室因空气不流通,空气中含氧量将随燃烧的进行而迅速下降,而不完全燃烧所产生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及烟尘等有毒物质使地下室空气品质迅速恶化,在这种环境中人将会很快窒息死亡。烟气扩散的同时,也挟带着大量的燃烧热量,使封闭的地下室温度急剧上升,随着燃烧的进行,温度持续升高,在此环境中,人将无法生存,同时,烟气使室内能见度大为降低,严重时使人无法认清疏散方向,也就无法逃离火灾现场。由上所述,地下室设置防排烟设施是完全必要的。文献[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经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应设排烟设施”。对于低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地下室,文献[1]未要求设排烟系统,文献[2]也未要求对民用建筑地下室设排烟设施。事实上有很多民用建筑有一个较大旦功能复杂的地下室,但按规范却可以不设排烟设施。如笔者近两年参与设计的新城佳苑住宅小区8-,地下室面积1205m2;金路办公楼是一幢高25m的二类高层建筑,地下室面积1123m2;金路仓库是一幢高12m的多层建筑,地下室面积1842m2o上述工程按规范要求均不需设地下室排烟设施,但考虑到一旦发生火灾,后果比较严重,而且,排烟与排风系统共用,增加投资也不太多,故均设计了机械排烟系统。类似的情况很多,其地下室火灾的扑救难度及危害程度并不亚于一类高层建筑,况且,其监控及自救能力还弱于一类高层,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2民用建筑地下车库防排烟设计为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现在很多民用建筑均附设地下汽车库,但该类地下车库的设计究竟适用哪个规范呢?一种观点认为,既是地下车库,那当然适用文献[3];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地下车库设于民用建筑中,也应适用文献[1]和[2]。查文献[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中明确规定,其汽车库按《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但查文献[1],其不适用的建筑中并不包括高层建筑中的汽车库,[l]o笔者认为,对于高度低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及多层建筑附设的车库,因文献[1]、[2]对排烟未作要求,则应参照文献[3]设计通风及排烟系统。而对于一类及高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其送、排风量应按文献[3]规定的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而排烟量则按文献[1]要求来执行。而且很多公安消防审查人员也往往根据他们对规范的理解,对防火设计按规范从严要求。因高层建筑地下车库适用哪些规范,涉及到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及排烟系统的设计,差别很大,故希望规范编制部门对此予以明确,以利大家遵照执行。3地下室排烟、排风系统合用设计文献[4]提到“按计算,排烟量远大于排风量,甚至儿倍于所需排风量。为此,排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