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犯罪与刑罚》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行云子1]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人们牺牲了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着和管理者。人们需要易感触的力量(motivi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第二章惩罚权孟德斯鸠: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道德的政治结果要以人类感情为基础。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交给公共保存的自由要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第三章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行云子2]第二个结论: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是互尽义务的契约,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第四章对法律的解释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第五章法律的含混性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会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第六章刑罚与犯罪相对称[行云子3]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第七章衡量犯罪的标尺[行云子4]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标尺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第八章犯罪的分类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者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正当的社会……。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曲求全的美德。第九章关于名誉名誉是那些专制已被削弱的君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向自然状态的一时回复和对古老平等的掌管着的回忆。第十章决斗由于他人的敬重成为必不可少的需要,因而出现了私人决斗,它恰恰根植于法律的无政府状态。这种习俗的基础在于某些人宁死不远丧失名誉。预防这种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惩罚名誉侵犯者;同时宣布被迫起来维护声誉的人是无罪的。第十一章关于公共秩序第三类犯罪,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行为。例如,在被指定进行贸易和公民来往的公共街道上喧闹和豪宴狂饮;想好奇的群众发表容易激起他们欲望的狂热说教,助长这种欲望的使听众的剧集和梦寐怪癖的热情,而不是清醒、平静的理性,这种理性从部队一大群人起作用。有效防止人民欲望聚合的方法:在夜间公费照明;在城市的各条街道排进卫队;进行通俗和道德的宗教演讲,保护教堂的安宁及其神圣秩序;在国家的机会上,在会议上,在那些体现着军权的地方,呼吁人们维护私人和公共的利益。第十二章刑罚的目的[行云子5]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组织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第十三章证人一切有理智的人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