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XXXXXXXX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 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 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 完善学生干部管理, 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 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 不应脱离学生, 凌驾于学生之上。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第二章产生和任职条件第六条学生干部的选拔, 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 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第八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二)勤奋学习, 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学习成绩优良。(三)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 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不计较个人得失, 为同学服务。(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 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五) 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 以身作则,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善于团结广大同学。(七) 有正义感, 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第九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 造成不良影响, 受到系级通报批评( 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处分者。(三)闹不团结, 意气用事, 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四)以职权谋取私利, 经教育不改, 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 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者声誉者。(五)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 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六)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第十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 递交学生会。(二)学生会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部长会议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第十一条根据第九条规定, 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 学生会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第三章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学生干部由院团委、院学生会管理。第十三条各级学生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 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 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委。第十四条院学生会的干部由院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报系党总支和院团委。第十五条院学生会必须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十六条学院每年在学生干部中进行 1 次优秀学生干部及社会工作积极分子评选。第十七条学生干部每年填写 1 次《 XXXXXXXXXX 华立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 XXXXXXXXXX 华立学院共青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二) 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 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 促进学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