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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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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6/22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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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组[2000J3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 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学校的教学、管理开展工作,健全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社会力量主办学校健康发展。二、 社会力量主办学校党组织的设置和管理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建立党的组织,做到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巩固一个。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在2001年12月底前都要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党组织条件的,应抓紧把共青团、工会组织先建立起来,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今后,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在筹建过程中,必须同步组建党组织。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来确定。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50名以下的,应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100名的,可分别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对党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高中段以上学校,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通过挂靠办法编入其他学校(单位)支部或建立联合支部。要进一步理顺社会力量主办学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段以上学校党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凡举办单位有党组织的由该党组织负责;凡由公民个人及其他形式举办的,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党组织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党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凡举办单位有党组织的由该党组织负责;凡由公民个人及其他形式举办的,由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负责管理。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组建、撤并、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党组织负责人的任免,都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成员,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党组织负责人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任命,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选举。选配党支部(总支、党委)书记,可以事前听取办学者的意见,通过内选、外聘、选派等方式,挑选党性强、作风正、既懂教育教学业务、又有组织领导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担任党支部(总支、党委)书记。设校董会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应进入校董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工作变动时,须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党组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党务工作者,对兼职党务工作者所从事的党务工作,应计算一定的业务工作量。党组织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党组织的活动时间、活动场地要有保证。三、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及完成上级党组织的各项任务。保证学校在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