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df158687 2016/3/2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1 年3月1 日起施行。市长:陈伟二O 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 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开挖渣土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 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负责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建筑垃圾的日常处置工作; 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城区和光明大道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 也可以直接查处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内的各类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抛撒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 应当在开工前 15 日内, 按照管辖范围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 方可处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 2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 颁发核准文件; 不予核准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 与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条件和资质要求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参与营运车辆的相关资料; 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 自行安排消纳场的,则应提供与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租用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消纳场权属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其他内容。(二)填写《建筑垃圾处置表》; (三)技术人员根据申请现场勘验; (四)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五)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第九条《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的核定载质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及倾倒地点; (六)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第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