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32KB   页数: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3 文件大小:3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51010( 颁布时间) 20051010( 实施时间)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 54号( 文号)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经 2005 年 10月 10 日市人民政府第 2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 年 10月 10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改善城市环境卫生, 根据《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本市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和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 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 持施工执照或工程计划书向工程所在地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 领取并填写《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符合条件的,发给《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答复。第六条建设单位凭《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堆放、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应当按规定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处置费。第七条建设单位无力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运、处理, 并交纳委托代运垃圾的服务费。第八条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垃圾处理场接纳建筑垃圾。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清运垃圾时, 均应保持道路的清洁, 不得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