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 增强办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透明度,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第三条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五)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二、听证受理第四条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一级职能部门受理实施。第五条听证受理形式: (一)本级受理听证; (二)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 (三)上级委托下级受理听证; (四)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 (五)其他形式受理听证。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 信访事项做出处理之前, 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 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做出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 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 认真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得当, 信访人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 对于可能出现越级访或集体访, 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五)上级机关或者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第七条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第八条信访人要求听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否则,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九条受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 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和有关当事人。第十条在举行听证前, 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 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 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由受理机关或相应职能部门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并指定专人制作听证笔录、录音和录像。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确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本暂行办法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听证员及其他与信访事项有关人员。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集体访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第十五条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 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 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且一般不少于5 人。听证员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负责甄别信访人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供的证据, 解答信访人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的有关问题。第十六条信访人听证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二) 有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