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虞政办发〔2018〕87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政策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国家、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更好地集聚创新资源,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根据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6〕3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政策》(绍政办发〔2016〕111号)的精神,现就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加快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推进“一个优势产业对接一所知名大学共建一个研究院”工作,鼓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省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上虞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上虞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在绩效考评的基础上,提供一定的补助经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区本级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三)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围绕四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和八大优势细分产业集群,大力培育发展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每家奖励100万元、50万元。完善双创载体投融资功能,允许各类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方式,引导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孵化投资基金,通过“孵化+创投”的服务模式,对在孵创业项目进行天使投资。(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对经认定为绍兴市级众创空间的,可给予两年内房租资助,第一年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二年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计,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宽带接入费给予一次性50%以内的补贴;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用于购买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的支出,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积极引导众创空间提档升级,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其中获得省众创空间考核评价优秀的,再给予1:1配套奖励;对被评为绍兴市级优秀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众创空间条件建设。(五)加强国际合作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区内企业,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对当年引进国外技术成果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按技术转移成交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六)推动科技创业服务。安排科创中心机构运行等经费。对区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上虞科技园房产、装修款及配套设备设施的贷款、信托等融资利息偿付,进行全额补助。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入驻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进驻当年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设立500万元的种子资金,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孵化项目给予扶持。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七)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经行政认定为区级及以上隐形冠军企业的省科技型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研发投入增长在5%—10%之间的,减半奖励。(八)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制度。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补助5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区外整体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用地,从迁入年度起连续3年按企业每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企业。设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台阶奖,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4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九)加强科技企业奖励扶持。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或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绍兴市级、区本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