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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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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81215( 颁布时间) 19981215( 实施时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51 号( 文号)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保证蚕种质量和供应,维护蚕种选育、生产、销售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蚕丝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蚕种为桑蚕的三级原种和一代杂交种。三级原种是指母种、原原种、原种。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 支持蚕种的科学研究, 鼓励蚕种生产者和使用者采用先进技术, 保障全省蚕丝业的健康发展。对在蚕种生产、销售、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省茧丝绸行业总会统一负责全省的蚕种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蚕种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蚕种管理任务。第六条省茧丝绸行业总会及其所属的蚕种管理机构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蚕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严格管理, 加强指导,搞好服务,促进全省蚕丝业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第七条蚕品种资源受国家保护。引进的蚕品种资源, 必须经过检疫, 经确认无疫病后方能利用。向国外提供蚕品种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第八条蚕品种的选育, 由省茧丝绸行业总会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第九条新蚕品种实行省统一审定制度。省设立蚕品种审定委员会, 负责全省蚕品种审定工作。经审定合格的蚕品种由省茧丝绸行业总会组织生产和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的蚕品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宣传和推广。第十条全省蚕种场、蚕种冷库的建设, 由省茧丝绸行业总会统一规划。新建、扩建、改建蚕种场、蚕种冷库, 必须经省茧丝绸行业总会批准后方能申办立项建设手续。蚕种场、蚕种冷库附近不得修建排放有毒物质、污染蚕种生产环境的生产工业设施。第十一条蚕种的生产和冷藏,应当经省茧丝绸行业总会核准。第十二条蚕种场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力量, 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和稳定安全的原蚕区。第十三条蚕种场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种类和数量按计划组织生产。蚕种生产实行三级繁育、四级制种制度。第十四条蚕种冷库必须具备相应的冷藏库房、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第十五条蚕种冷库应当按照核定的冷藏能力冷藏蚕种。第十六条蚕种场、蚕种冷库必须严格执行蚕种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蚕种质量。第十七条销售蚕种,应当经省茧丝绸行业总会核准。蚕种销售实行购销合同制, 由用种单位与蚕种场签订合同, 在省蚕种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供应,统一结算。第十八条凡生产、销售的蚕种, 必须在包装上注明生产单位( 品牌)、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号、生产期别、批次、品种、卵量等, 并贴附蚕种质量合格证。第十九条凡生产、销售的蚕种, 必须保证质量。因蚕种质量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蚕种的余缺调剂(包括调进或者调出本省) ,由省蚕种管理机构负责。第二十一条蚕种价格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茧丝绸行业总会统一制定。第二十二条蚕种必须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