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集美区科技进步,加强对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是指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推动产学研发展等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创新体系(包括平台)建设资金、鼓励与扶持自主创新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资金等。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支持重点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项目单位申报、专家评审、主管部门考察、筛选、部门联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原则。重在扶优扶强,重在推动自主创新,扶持力度与项目承担单位投入大小和绩效挂勾。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集中原则。通过对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产学研等科技项目扶持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三)放大原则。根据不同阶段的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引导企业直至社会资金投入研发,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
(四)激励原则。对诸如高新技术、自主创新、重视研发投入等符合科技引导政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五)后评估及诚信原则。通过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诚信性进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政府扶持科技项目决策的准确度。
第四条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集美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科技研究开发能力或科技成果产业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能迅速扩大产业规模,做强做大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提高产业科技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实际纳税额大的企业承担的产业科技项目,以及对我区社会发展与公共安全产生重大作用的科技项目;
(二)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且转化能力强、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
(三)产业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前瞻性,产品拥有较大潜在市场或能填补国内外空白、能明显改善民众生活质量、环境质量、节能降耗、有利于形成产业链或产业集聚发展的研究开发项目;
(四)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研发能力强,应用专利或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或成果转化的中试或量产项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暂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二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且行政处罚的严重性达到采用听证程序以上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以往年度享受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扶持的项目经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单位;
(五)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或有其他不诚信记录(包括项目申报虚假瞒报)的单位。
第三章资助方式、内容及比例
第七条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
第八条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项目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劳务费、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