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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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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anshenglu2 2020/6/24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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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投资补助方式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市(州、林区)和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各地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投资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投资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第四条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确定重点帮扶地区和重点建设领域相关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战略决策及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项目。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点多面广的同类投资补助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应当公开,便于各地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应按照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林区)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提出申请。对于点多面广或制定了省级规划的项目,应当由各市(州、林区)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项目单位或县(市)发展改革局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对于未编制省级规划、临时性安排补助投资的少量项目,具有相关权限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可直接将资金申请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备案;不具有相关权限的县(市、区)项目应由市(州)级发展改革委审核上报。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的地方发展改革委(局)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政府出资企业、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申报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分别由上述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后,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规定由地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投资补助的具体要求是,安排投资补助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必须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安排投资补助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安排投资补助5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