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加速我省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适当支持其它领域中在全研究开发中心。
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及其它相关企业联合组建中心。
第四条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针对我省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
(三)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最终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对我省区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具有较强的辐射作用;
(五)成为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生产管理人员的基地。
第五条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发展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我省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和编制补助经费预算;
(三)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复;
(四)对中心进行评估和管理;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条依托单位指组建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心的领导,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提供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
(三)负责监督中心的资产及经费使用。
第二章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科技成果转化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试验条件、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