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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排污量作为排污者责任确定标准妥当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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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排污量作为排污者责任确定标准妥当性.doc

上传人:scuzhrouh 2020/6/25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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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排污量作为排污者责任确定标准的妥当性主观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致同一损害,《草案》第十二条、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无意思联络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排污者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草案》第七十条后段规定,排污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确定,民法典草案及部分学者建议稿也有类似的规定。我们认为,认定排污者对受害人的责任时,以污染物排放量或者说主要以污染物排放量作为确定排污者责任大小的标准,既不符合环境污染形成的客观规律,且容易造成法律理解与适用上的混乱,其妥当性不无疑问。一、标准与环境污染形成的客观规律不符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主要有:温室效应与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生态环境的破坏等,《草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有毒物质的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是指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有毒害作用的物质排放到环境中而引起的危害。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繁多,从性质上来说,包括化学性、生物性和物理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有毒有害化学元素、有毒有害气体极易发挥性物质、多***联苯、酚类、多环芳烃、合成洗涤剂、原有及其产品、杀虫剂、除草剂、杀真菌剂、药物等。生物性有毒有害物质则包括:病原体、其他生物***。物理性污染物有:放射性污染、微波及射频辐射、噪声污染、紫外线辐射、红外线辐射等。现实生活中,多数环境侵权案件都是由于排污企业排放的化学污染物对环境以及人身造成的损害,而化学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损害主要是通过化学污染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从环境科学的角度认识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作用,量-效关系是一个重要概念。所谓量-效关系,即有毒物质的剂量-效应关系,是指无论物质的毒性作用是通过何种机制产生的,一般在一定的剂量范围内,效应总是与该有毒物质的剂量成比例的,同一种物质的毒性效应随着剂量的增加,显示出相应的规律变化。按照量-效关系,在一定的剂量范围内,同一种毒物随着涉入量的增加,其毒性效应可出现累积效应。累积效应可分为量反应和质反应。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毒物来说,剂量越大,则毒性越大。但是,量-效关系只能反映同一种污染物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而且,即使是同一种污染物,由于环境本身的承受能力和自净能力的影响,相同的排放量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排放,对环境损害的程度也不尽相同。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的情形十分复杂,有时是同一种类的污染物造成的,但更多的是不同的污染物相互作用共同造成的。在后一种情况下,排放量通常并不是造成环境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具有决定意义的是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具体毒性。所以,《草案》第七十条后段以排污量大小作为确定排污者侵权责任的标准,并不能科学地反映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客观规律。二、标准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造成混乱(一)一般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致同一损害的,应根据原因力原理认定行为人的责任形态。如果该数人分别实施的行为具有关联性,都是引起损害后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属于原因力不可分,各行为人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所谓“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承担连带责任。”即属此类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