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
目录
一、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DB44
ICS XXXXXXXX
X XX
备案号:XXXX-XXXX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xxx- 2010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unds for Surface Coating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0-■-■发布 2010-11-01实施
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3
污染源界定 3
时段划分 3
5. 技术内容 3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 3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排放限值 4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4
其它控制要求 4
6. 监测 4
原材料VOCs含量监测 4
排气筒监测 4
无组织排放监测 5
监测工况要求 5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核算 5
7. 标准实施 5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技术管理规定 6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技术导则 7
前言
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pounds,VOCs)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表面涂装过程(汽车制造业)VOCs排放控制和管理,促进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企业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限值,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要求、监测要求和废气控制要求。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01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的VOCs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过程中表面涂装的相关作业,包括涂料的储运、混合搅拌、汽车底板清洗、汽车车身表面涂装、零部件涂装、原厂修补涂装、干燥及其后处理单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汽车 automotive
指不用轨道、不用架线,而用自带动力装置驱动的轮式车辆,一般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陆地运输工具,包括小客车、大客车、货车、特种车,不包括农业轮式机械。
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
指为保护或装饰车体,在其表面覆以膜层。
烘干室 drying room
指加热、烘烤使车体表面涂料产生聚合、干燥或固化的场所。
后处理单元 emission control units
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其混合物的回收单元及以吸收、吸附或焚化等方式去除挥发性有机的单元。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pounds
在20℃时,,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