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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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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6/28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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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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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平原县司法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律师法》、《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期限和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及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总称。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二章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第五条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第六条职能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职责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行政相对人要求职能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职能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可靠的信息。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持有《行政执法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亮证执法。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一条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章行政许可程序第十二条平原县司法局对本辖区公证员申请执业、对本辖区法律工作者申请执业具有初审权,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应提交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决定是否上报省司法厅、是否决定给予行政许可。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职能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十五条职能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职能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六条职能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职能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十七条职能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局。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八条职能部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