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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法律法规汇总.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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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法律法规汇总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胡燕来律师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法律法规汇总 1.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的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二十)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二十三)企业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和分流富余人员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动参与改革。 3.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 应当在工商登记后 3O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 3年的,应延长至 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 3年。(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 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4.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