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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问题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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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问题的探讨.doc

上传人:小雄 2020/7/7 文件大小: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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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问题的探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问题的探讨1地方性法规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律适用屮的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不同渊源的法规范具有的层次和效力不尽相同,因而对人民法院的约束力也不尽相同:有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服从,受其拘束,从而在法律适用中处于“依据”地位;有的则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尊重,但不受其拘束,从而在法律适用中处于“参照”地位。但是,就同一渊源的法规范而言,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必须是确定的,要么处于“依据”地位,要么处于“参照”地位。然而,对地方性法规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地位问题,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不很确定,这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地方性法规带来了困惑。《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根据该规定,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①但是,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审判依据地位并不稳固。1993年3月11R,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司法解释。②这实际上已经动摇了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审判依据地位。2003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司法解释中又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认为地方性法规违反行政法规的,应当根据《立法法》第64条第2款、第7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选择适用行政法规。③这实际上已经明确否定了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审判依据地位。《民事诉讼法》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1993年5月6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④中明确提出,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但是,1999年11月29FL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耍》中又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各类民事案件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属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对有关立法精神和原则具体化、条文化,加以明确范围和标准的,应当适用或者参照;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可以适用或者参照;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不能适用或者参照。根据该纪要的精神,人民法院在适用地方性法规之前,要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间接、附带的审查,只有在确认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才能承认其效力并予以适用。这实际上已经间接否定了地方性法规的民事审判依据地位。《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FI修正)对地方性法规在刑事审判法律适用中的地位也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事项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口由,其立法权只能属于法律。全国人大1979年制定并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在第8条、第9条更是明确强调,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并禁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其他机关制定相关规范。根据《刑法》和《立法法》的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对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事项无权制定规范加以调整。是以,地方性法规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依据。对此,刑事审判理论与实践均予以认可。鉴于此,本文所探讨的实际上主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问题。、人民法院在认为地方性法规违反上位法时的法律选择适用的认识和做法也不尽一致。下面,本文结合两个案例予以说明。:甘肃酒泉案1998年12月15日,甘肃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份行政终审判决书中认为,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悖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此,甘肃省人大专门召开主任会议听取案件情况,认为甘肃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严重侵犯了宪法中地方组织法赋予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超越了审判权限……”,并认为“这是一起全国罕见的审判机关在审判屮严重违法事件”。随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的耍求下对该案进行提审。2000年9月1H,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甘肃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理由部分以《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违反法律为由,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