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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docx

上传人:w8888u 2020/7/8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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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摘要:破产重整作为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质效的重要手段,往往需要追加新的投资人参与,通过债务重组、股权调整、对外融资、资产置换、营业转让等方式,使破产企业重获新生。投资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更多关注于债权人利益的优先保护,对重整投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并未多着笔墨。文章通过分析破产重整实践中投资人参与重整的方式、风险及争议问题,对重整过程中投资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关键词:破产重整;投资人;风险;权益保护自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开展以“三去一降一补”为重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破产重整作为盘活企业资源、提升企业质效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关注。相较于以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为目的破产清算而言,破产重整更侧重于企业本身的经营价值,其参与主体更多,除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出资人(债务人股东)外,还涉及到第三方投资人的介入,且重整投资人作为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角色,在整个重整过程中往往起到关键性的作用。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更多关注于债权人利益的优先保护,对重整投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并未多着笔墨。本文拟通过分析实践中投资人参与重整的方式、风险及争议问题,就重整投资人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破产重整的概念、特点与适用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保护制度,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破产重整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破产法立法宗旨从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本位的变化过程,兼具私权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目的,是现代破产制度价值取向多元化的体现。相较于破产清算、和解及一般的重组程序,破产重整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重整申请时间更提前、启动程序的主体更加多元。破产重整作为一种破产保护制度,不仅在于事后保护还注重事前预防,只要企业存在破产可能时,即可申请重整,且申请人不限于债权人、债务人,还包括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第二,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且成功率高。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制度和法院强制批准制度,使破产重整计划并不会因个别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受到影响,且重整计划一经批准即有司法强制力作为保障,各方当事人配合程度较高。第三,重整措施多样化。除减免债权、延期还款等常规方式外,还可通过引入投资人、债转股、定向增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企业重整,操作更加灵活。第四,重整过程中企业的债务停止计息、债权人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受到限制,为企业继续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二、投资人参与重整的方式破产重整是一场企业救助的博弈,以往成功的重整案例往往涉及到外部投资人的介入。投资人以破产重整为契机,实现对困难企业的投资,一方面可以从中获取高额回报,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经营价值、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的方式根据其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