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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受贿罪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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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受贿罪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7/10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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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受贿罪案例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村支书受贿罪案例分析一、 案情简介2002年至2010年,犯罪嫌疑人郑其优在担任浙江省郑村村村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在与相关单位等业务往来中,利川村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主持全面工作,负责经济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的钱款,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为他人在***、购买土地过程屮提供帮助,帮助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金额共计人民币238000元。其中,郑其优为在2002年至2006年期间收受他人钱款226000元,2006年以后收受12000元。二、 争议焦点对于木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不同意见:郑其优构成受贿罪,以受贿罪名起诉。理由如下:第一,郑其优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根据《刑法》解释,村基层纟fl织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即当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000年郊区镇党委任命郑其优担任村党支部书记,镇农T商总公司任命郑其优担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因此犯罪嫌疑人郑其优的主体身份符合《刑法》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郑其优在客观行为上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郑其优于2000年至2010年3月扌il任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全瓯T作,包括从事村土地的经营管理即土地出讣、流转及租赁事宜,并代表村办理了清塘服饰印花有限公司、恒盛五金厂、兴达钢模钢管厂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且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过程屮以村名义为上述企业办理立项屮请、国有土地使用申请、地块测量、土地评估、土地政府征收费用减免申请、交纳相关税费、领取国有十地使用证等事项,故犯罪嫌疑人郑其优符合“利用职务Z便”的构成要件。同时,郑其优在担任村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期河,在与相关业务单位业务往来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的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金额共计人民币238000元,已经涉嫌受贿罪。郑其优的行为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应当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理由如下:06年刑法修正案(六)生效Z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根据刑法只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处理,公司企业人员以外的人员没有处理的依据,…般也就不处理。郑其优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2006年6月29LI以前,郑其优的行为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6月29II以示,郑其优的行为符合菲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2006年6月29II刑法修正案(六)生效Z后,被告人郑其优收受他人元12000元,但请托事由还是为2002年至2003年期间在***、购买土地提供帮助,木案起诉仍存在风险。因此,应当对木案作相对不诉处理。三、 案例评析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即郑其优的行为定性为非国家T作人员受贿罪,应当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主体方面,郑其优不能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企业人员。作为村基层纟R织人员,其应当属于“其他单位”人员。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身份认定标准是其所从事的T作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郑其优在担任村的党总支书记、镇农工商总公司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其所办理的土地方血的工作,因为土地的性质为集体所有,貝工作不属于“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也不符合其他几种情形。故不符合“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Z情形,不能以国家丁•作人员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溯及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