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执行复议申请书标签版本简单内容不服执行裁定要点不服执行裁定,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的申请书。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月 日出生,住址: 省市 区 路小区 号楼 单元 室。联系电话:复议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依法撤销 市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 字第 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一、 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二、 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认定复议申请人为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 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