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概念
论文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规定的特殊制度,该制度不同于原有的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制度,是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特别规定的刑事制度。本文中,笔者将以附条件不起诉理论为基础,探讨、归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原则,为进一步研究该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概念原则
一、附条件不起诉概念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起源于日本的起诉便宜主义,在当代“能动检察权”理论的影响下,强调检察机关要一改过去的被动性、谦抑性,根据情势变化发挥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附条件不起诉便与此种理论相契合。作为特殊群体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其生理心理特征、犯罪动机等均与成年人不同,需要司法个别化处理;另一方面国家作为监护人也应该对未成年人的过错承担一定的失职之责。少年司法理论向来强调恢复性,即对犯罪损害后果的赔偿与修复,而非对少年犯的惩罚。在此一系列理论基础上,我国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开展了附条件不起诉(或称
“暂缓起诉”)的试点工作,虽遭到一些质疑,但为之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奠定了一定的实践基础。
(二)实践考察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理论上曾有“暂缓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之争。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定了使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之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了海淀、丰台、朝阳、西城四个基层检察院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单位,各区县院陆续推出了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对朝阳、海淀、东城、西城、丰台、顺义、大兴、门头沟区院规范性文件的比较考察,发现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界定相差不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第一,关于适用条件表述不同:如丰台院、朝阳院、门头沟院的概念中限制为“符合一定起诉条件”,大兴院规定为“涉嫌犯轻罪、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把适用条件表述的更为具体,海淀院、顺义院、东城院则笼统地表述为“符合一定条件”;第二,是否点明考虑因素:如丰台院规定要“综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挽救可能等因素”、朝阳院规定“考虑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其它规定则未明确提出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第三,细节上的不同,如门头沟院在概念中不仅体现出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还明确了“附加相应义务、对其进行教育矫治”这样的监督考察办法,大兴院增加了“犯罪嫌疑人无异议”作为附加条件,这表明不同院在实践中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不同方面略有偏重。
(三)内涵外延的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前提是“符合起诉条件”,此乃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内核之一,概念中应予以明确,而不宜对此扩大解释为“符合一定条件”。具体的适用条件可以在概念以外予以细化。
关于是否增加“考虑因素”,我们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一项起诉裁量制度,并非符合一定条件后必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需要发挥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若概念中直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暂不予起诉,不能体现出检察机关在此项制度的中的能动性,也不符合起诉便宜主义这一理论基础。该制度的实际运行中,也有较多院提出难以把握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关系,因此,概念中将考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