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析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
论文摘要新《刑诉规则》中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采用的是“参照式”立法模式。参照式立法未注意附条件不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区别,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的制约被忽视;被害人话语权过度张扬有违公平。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的完善应当遵循制约两大决定权原则;赋予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原则。应当增设或细化以下制度安排:一是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环节的启动权;二是增设决定说理制度;三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起诉决定救济权。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刑诉规则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入之初,存在三种质疑之声:一是违背控申分离原则,侵犯法院定罪权;二是与缓刑制度冲突;三是无限扩大检察机关权力,导致起诉裁量权滥用。在防范检察院滥权的对策设计上,学者提出的对策一是构建具体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程序透明化;二是科学设计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但是一直以来,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构建”研究者众,而救济制度则关注者少,目前只有一篇文章专门研究附条件不起诉监督救济的。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是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因不服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从而使其受到损害的权利、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是制约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公权力的最后一道防线。2012年11月22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颁布,关注其中有关附条件不起诉救济的最新条款,检视其得失,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新《刑诉规则》中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将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因此,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也就成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
新《刑诉规则》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则第四百一十五条至第四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可见,其采取的是一种“参照式”立法模式,根据具体法条,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公安机关的救济权:不起诉的决定作出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其可以向本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要求复议,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被害人的申诉权: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如果被害人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被害人拥有申诉权,但是根据起诉日期的不同申诉部门不同。如果其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如果是在七日以后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交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的直诉权:为了强化对不起诉决定权的救济,被害人还被赋予直诉权。即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