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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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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与完善.doc

上传人:实用文库 2014/3/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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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简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与完善
论文摘要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特别程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一制度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需要,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又一举措,是贯彻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重要体现。但仍有值得进一步研讨和改进之处,本文通过阐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背景、价值,指出修正案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的缺陷,尝试提出改进建议,促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真正得以构建和完善。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宽严相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1条至273条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修改后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及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设定一定的条件进行考察,期满后根据考察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工作机制。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讯问和审判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共同成为修改后刑诉法对于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三大重大突破,然而,仔细研读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仍然可以发现一些值得进一步关注和研讨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背景
(一)90年代初开始探索
在我国,检察机关从1992年起开始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起因是为了克服犯罪数量的逐年上涨,而检察机关的办案资源相对有限的矛盾,而契机则是对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理念的逐渐认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权利最大化”的权利保障原则在刑事司法中得以彰显。最早进行相关探索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1992年初,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的一名16岁犯罪嫌疑人延期起诉,考察期为3个月,在考察期内,该犯罪嫌疑人表现良好。
(二)近些年不断发展和波折
近年来,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在许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得到推行,至此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处理的人员和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产生波折、引起质疑。有的观点认为该项制度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其于法无据,应当禁止或谨慎推行。这种观点也促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产生波折或者停滞。
(三)2012年立法确立
在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专门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出规定。至此,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立法中得以确立。同时也为该制度在我国扩大适用范围奠定了坚实立法基础。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也不同于相对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通过确立不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裁量权,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修改后的刑诉法确立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正是我国积极拓展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的有益探索,丰富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检察院的自由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