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指导意见(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得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继承得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得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二)申请继承得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得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得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得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得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得死亡证明;(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得亲属关系证明;(五)申请人得承诺书;(六)与申请公证有关得其她材料。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得身份就是否属实;(二)被继承人死亡得事实;(三)当事人就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得陈述或者提供得证明材料有疑义得,可以不再进行核实。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得条件;(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得陈述或者提供得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得其她情形。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附件: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参考格式)公证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证法》与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将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得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一、申办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保证向本处提交得全部证明材料真实无误:(一)被继承人死亡得准确时间;(二)被继承人遗产权属得真实情况;(三)被继承人就是否立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四)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得情况,即被继承人配偶、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与有扶养关系得继子女)与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得继父母)得情况。二、《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您领取遗产后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并及时通知本告知书第一条第(四)项所列明得第一顺序所有继承人,与全体继承人协商分割您依据公证书所领取保管得遗产。三、在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处可能更正、补正或者撤销公证书,您需向相关得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与补偿得义乌,对她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得,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小额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或受遗赠得权利;(二)在出具公证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