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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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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lu2yuwb 2021/12/2 文件大小:4.2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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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LT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 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 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 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
(参考格式)
订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三、本人领取上述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后,将尽妥善保管义乌,并依法与其他全体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
四、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本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承诺人(签字或者捺指印):XXX
XXXX 年X X月XX日
公 证 书
(参考格式)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张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省XX市XX街XX号。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张A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李XX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