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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持证核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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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持证核发.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20/7/16 文件大小: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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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持证核发.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权力类型行政许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公务用枪持枪证核发子项编码子项名称实施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实施对象和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实施条件(1)持枪人员符合持枪条件;(2)持枪人员经过本单位政审;(3)经过培训考核合格;(4)使用枪支未发生任何问题;(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4条(6)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要符合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材料《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无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公安厅窗口咨询及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2892312投诉电话:0771—2892371备注附件:(非公安)核发审批流程图2.《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公务用枪证持枪证(非公安)核发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公安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限5个工作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提出审核意见(限5个工作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危爆物品管理支队提出初审意见(限5个工作日)(公安内部持枪证审批由政工部门负责)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制表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表一: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发表单位:广西壮族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