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海市监催字〔2019〕13-002号亦和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本局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案字【2019】00035号),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本局于2019年1月22日根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于2019年1月27日因原址查无此人作退回处理。本局于2019年2月12日在“中国海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你公司,该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即你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案字【2019】0003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凭《海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缴费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