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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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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案〔2019〕00900号当事人:王玉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20684MA1Y81FW3Q;经营场所:海门市包场镇长桥村23组;经营者:王玉华;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922197506227311;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海门市包场镇长桥村23组。2019年5月16日上午,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在海门港新区福建路的江苏柯本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内有无证叉车正在装卸作业。本局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现场有一名叫王玉华的操作工正在厂区内驾驶叉车(叉车编号:03-2339,型号:CPCD50A,额定起重量5000㎏)转移货物。现场无法提供该叉车的检验报告和使用登记证,当事人无法提供叉车操作员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三十二、三十三条之规定。2019年5月16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操作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现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购买一台二手叉车(型号:CPCD50A,出厂编号:03-2339,额定起重量5000㎏),至案发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当事人经营者也未申办特种设备操作员证。2019年5月16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柯本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者正在操作该叉车装卸货物。另查明:王玉华已于2019年6月14日取得叉车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证据二:本局于2019年5月16日对柯本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正在操作的未经检验和登记的特种设备叉车实施的强制措施时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和《送达回证》1份,现场拍摄并经当事人的经营者签字确认的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正在无证操作未经检验、未进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叉车同时本局对当事人的特种设备叉车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证据三:本局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王玉华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无证操作未经检验、未进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四:2019年7月12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现场拍摄并经当事人的经营者签字确认的检查照片2张;证明因处理需要而解除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的经营者签字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操作未经检验且未进行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