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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应急管理局.doc

上传人:zhufutaobao 2020/7/25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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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应急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足)应急管罚〔2020〕隐患-11号被处罚人:夏庆忠性别:男年龄:57联系电话:13*******78家庭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所在单位:重庆市大足区红鑫***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单位地址: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白鹤林5号楼18号邮政编码:402360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有:1、仓库三角屋架未涂刷防火漆;2、值班人员生活区在库房内(生活区房门设置不当,应在仓库围墙外开门)的行为。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足应急责改〔2020〕烟爆-11号)1份。3、现场检查照片2张。4、询问笔录共2份。以上事实1、仓库三角屋架未涂刷防火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大足区红鑫***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夏庆忠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值班人员生活区在库房内(生活区房门设置不当,应在仓库围墙外开门)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大足区红鑫***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夏庆忠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夏庆忠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账号31***************2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2020年6月1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