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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广州规划在线规划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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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广州规划在线规划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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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广州规划在线规划公示1995年1月31日广东省人大会发布了《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下列保护区:(一)粮食、蔬菜、鱼塘、科研和教育试验等基本农田保护区;(二)水源、水利工程保护区;(三)风景、名胜、园林、绿地和重点文物保护区;(四)军事设施保护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区。凡被划定的保护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须经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其中,属于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还应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经批准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业生产的,可以确定给开发者使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确定使用年限,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开发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撂荒农业生产用地。凡连续弃耕、弃种、弃养满一年的,视为撂荒农业生产用地。撂荒农业生产用地的,除依法缴纳土地税外,还应缴纳撂荒费。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另行安排。第十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类别、等级面积、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实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保持地籍资料完整和准确登记。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形成的资料,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第十一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予以登记,并报请市、代管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土地证书。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必须向代管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市辖区和代管市的土地登记,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执行。城镇房屋用地登记,按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必须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第十二条市、代管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专项基金,用于农业用地保护、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组织土地调查、征用、开发等项工作。专项基金来源及其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章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第十三条市、代管市人民政府应在总量调控下,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年度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计划,严格审批制度,加强对实施用地计划的监督管理。市、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用地情况。第十四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权限为:(一)市人民政府和代管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和其他土地的权限,分别按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三款规定执行;(二)(3亩)以下,(10亩)以下。批准每宗用地,同时涉及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其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