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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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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7/26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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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湖县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切实规范我县城区养犬行为,我局组织起草了《金湖县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意见建议请回复如下联系方式,截止日期2020年6月22日。联系人:相德河   联系电话:86880550电子邮箱:hajhcgj@传真:86888131附件:《金湖县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金湖县城市管理局2020年6月8日金湖县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县城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县城区范围内从事犬只的饲养、经营、诊疗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殊犬类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县政府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并将养犬管理纳入全县文明城市创建考核。县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养犬管理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违规养犬行为。负责犬只饲养的登记、发放登记牌以及年检、留检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捕杀狂犬,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以及阻碍养犬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处置和实施处罚。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清理犬只户外粪便,或者携犬外出不使用牵引带牵引等行为。协助公安部门捕捉遗弃犬、流浪犬。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的防疫、检疫和动物诊疗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城管部门做好收容犬只的防疫、检疫工作。市监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黎城街道、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并督促社区、村、建制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无主小区、企业,做好犬只饲养情况动态排摸登记、养犬责任落实、对疫犬和无主犬捕灭与移送收容等养犬管理工作。县内各新闻媒体负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卫生防疫和养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宠物协会机构等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财政预算。第四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文明、规范养犬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公安部门会同城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监等部门组成县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在县城区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县养犬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第六条县城区东至黎东河、南至金宝南线、西至环城西路、北至淮河路范围区域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第七条在限养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提倡饲养绝育犬,在哺乳期内的幼犬不计在内。限养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烈性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