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刪辦删糊彌(通知)II桂林太保寿发〔2006〕46号关于下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寿险营销兼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县支督导区、市区营业区、各县支公司、营业部;随着保险国十条、区七条、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等政策法令的连续出台,国内保险行业正向成熟的方向快速发展,太平洋寿险顺利实现合资及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国际化、专业化公司的模式已经建立,顺应形势,抓住机遇,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成为我司改革成败的关键,既往粗放的管理模式,人海的战略打法,大进大出的行业形态,较低的人均产能,都已经不适应公司发展的要求,因此,经总经理室研究决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桂林中心支公司个人业务渠道推行系列基础管理办法,这一系列办法的实施将极大的提升团队凝聚力,改善体能,引导团队向精细化方向发展,帮助团队实现“高绩效、高产能、高留存率”的三高团队目标。要求各级单位负责人要坚持“以有效人力及有效人力占比提升”为工作核心,以“让每个家庭拥有长期寿险保障”为使命,高度重视,强化执行,总经理室将责成个人业务部不定期抽查各机构、部门的执行情况,每月通报执行情况,表扬好的,批评差的,撤换不到位的。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桂林中心支公司寿险营销兼职人员管理办法》主题词:保险工作 管理办法兼职 通知抄送:总经理室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印发桂林中心支公司办公室编录:王皓校对:刘梅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寿险营销兼职人员管理办法一、 兼职人员定位:在太平洋寿险桂林中心支公司个人业务渠道,正式职级以下业务员(含)因居住地比较远或原工作单位暂时未离职,导致在获得业务工号后不能正常早会出勤的,视为兼职人员,兼职人员应该是公司发展的后备军,其本人应尽快解除其他单位工作关系,全身心投入到保险事业中,各机构尽可能不招离驻地10公里以外的员工,以便业务人员尽可能出勤。二、 兼职人员的考勤1、 兼职人员必须每周六参加公司组织的早会,旷工或迟到按一周(六天)的标准进行处罚。2、 兼职人员必须按各单位的统一要求参加培训活动,通知后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3、 兼职人员因为居住地较远的要求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夕会,因有其他工作导致不能出勤的要求兼职期不超过6个月,如果长期不能早会出勤的机构或部门不允许招收,可以成立影子部队进行管理,统一用一个工号出单。三、 兼职人员绩效考核兼职人员作为营销团队的成员承担着参与考核的责任,要求兼职人员必须月月举绩,并且达到有效人力标准。具体要求如下:1、 兼职人员必须与公司签定兼职代理协议,并承诺达成协议中规定各项义务和责任。2、 兼职人员任意两个月连续月度FYP未达成1800元的,公司将对该新人实行禁止新保,任意连续三个月的月FYP未达成1800元的公司将对该员工进行解除代理合同。3、 兼职人员不允许增员,不享受增员的各项利益。四、 兼职人员的比例控制及管理要求兼职人力为公司发展储备了人才,带来了效益,但同时也带来管理成本的大幅度上升,误导、欺诈的不良展业行为失控,业务平台不稳定,公司政令不畅通,严重的直接影响到有效人力的达成及占比提升,从而消耗了专职员工带给团队的效益,所以允许一定的兼职人力存在并严格实施管理是大的方针,具体规范如下;1、 中心市区营业区的兼职人力占比不超过10%。2、 县支兼职人力占比不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