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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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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百里登峰 2020/8/3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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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严肃性,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的范围。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监督职责的划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监督采购资金使用 ,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违约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集中采购机构具有依法接受委托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的职责;采购人具有依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履行验收进行内部监督的职责。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一)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法按照平等、白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二) 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将改变或放弃中标、成交结果和项目的原因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 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参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采用书面形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草案。需要在法律期限内确定签约时限的,应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要约。(四) 政府采购合同采取分包方式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经采购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分包履行合同的理由及与分包供应商签订的协议,经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五)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作为政府采购合同附件。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集中采购机构应在审核前依据采购文件对政府采购合同草案进行核对并签字盖章。(二) 采购人应在合同草签后三日内将合同草案(一式四份) 送达集中采购机构核对,由集中采购机构将经过核对的政府采购合同草案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核对和审核政府采购合同草案的时间最长不可超过3个工作日。(三) 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1、 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法规;2、 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3、 是否与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项目数量、金额相符;4、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5、 合同中是否有歧视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