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加强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之我见.doc

格式:doc   大小:28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加强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之我见.doc

上传人:ktdmzug142 2020/8/7 文件大小:2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加强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之我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加强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之我见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如何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对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工作,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该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该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释放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不需要经过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该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该规定同样赋予了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仍然不需要经过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就可以决定,只是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即可。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该规定给予了被逮捕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等随时都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同样赋予了公安机关接到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需经过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针对上述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何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工作做好做扎实,值得研究和探讨。一、公安机关目前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现状公安机关对于重大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提请逮捕工作,都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落实,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保证了刑事诉讼程序正常顺利地进行。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报捕工作,有时做得就不一定那么严格。其主要表现为: ,有的公安机关没有认真考虑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只要是构成刑事案件,将犯罪嫌疑人统统提请批准逮捕。在逮捕后继续侦查的过程中,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 ,公安机关不是积极调处矛盾,解决问题,而是采用提请批捕的方式将问题和社会矛盾推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乘担办案风险。 ,公安机关有的将报请逮捕作为民事赔偿的一种手段,先将犯罪嫌疑人报请逮捕,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心里上造成压力,以促进民事赔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一旦赔偿到位,就变更强制措施。有的还把变更强制措施作为赔偿的谈判条件。 ,因受经济利益驱动,有的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以震慑,造成心里压力,用以追缴脏款或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做准备。实现了经济利益后,就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还有的把变更强制措施作为犯罪嫌疑人退脏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有的公安机关变更了强制措施后根本就不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变更了强制措施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就难以有效实施监督,这里面就有可能发生办关系案、办人情案、谋取经济利益以及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私放犯罪嫌疑人等违纪违法活动。二、强化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的手段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能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止因错捕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如果滥用变更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