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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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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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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全体职工。第三条特区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同步提高。第四条政府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监督和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第五条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管特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各级财政、税务、劳动、工商、银行、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第六条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共济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滞纳金; (五)异地转入的基金; (六)单位解散、撤销、破产、拍卖(出售)时清偿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七)地方财政拨款; (八)社会捐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月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基数。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主要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共同所有;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八条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具体征集比例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6%缴纳。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4%缴纳,1999年7月调整为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二)共济养老保险费:‰缴纳,‰缴纳。第九条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免征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征养老保险费。其中,工商登记注册为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包括业主和从业人员,下同)个人月缴费工资可在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申报。第十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第十一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税务部门征收或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共济养老保险费委托税务部门按月(季)向用人单位征收,并按月(季)解入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具体征收办法仍按《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征收试行办法》执行。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共济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照特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提出缴费计划,并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缓缴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缓缴的决定。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后,用人单位可以缓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一年。缓缴期内,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继续拨付养老金。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没有能力按其缴费计划补缴的,可将其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缓缴。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被兼并时,兼并方必须承担职工的养老保险责任;被租赁、承包时,必须明确养老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共济养老保险费以及利息。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条件的; (二)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三)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离)休职工,必须定期提供生存证明。第十六条职工的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按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