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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雄 2020/8/9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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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证的相关法律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注:(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科m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二、人保与物保竞合1、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2、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注:(1)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2)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第176条规定(1)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物权法》此规定遵循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 第-1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根据规定,应当以《物权法》为准。三、保证人的责任免除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注: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中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四、诉讼时效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