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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帷辄依幽醐:矽月驴日纶幸妒徐;中日期::沙,口年易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作者签名: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湖南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⒈C芸冢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⒉槐C芡拧朐谝陨舷嘤Ψ娇蚰诖颉啊月本学位论文属于日
摘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是指在反垄断审查过程中从时间、空间二重维度对反垄断审查机构和参与集中当事人的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安排。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因此在反垄断审查程序的立法活动中应当以程序公开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等为指导,在约束行政权力扩张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欧共体、美国在经营者反垄断审查方面拥有丰富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两者在程序公开方面都有完善的程序保障,审查机构的信息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但非正式程序灵活性有限而公开性不足,体现了欧美对效率目标的偏向。欧共体对当事人辩护权的保护更为健全,包括听证程序和查阅文件,美等地位。在提高审查效率方面,欧共体采用的期限制度更为严格、完善,并配备了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美国的期限制度较为松散、灵活,并要求审查机构具有较强的在短期内完成信息分析和判断的专业能力。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是从反垄断法的程序性框架到商务部颁布的细化的实施办法逐步建立的,但在程序公开、程序正当、效率方面存在不足。结合我国目前申报集中比率较低、反垄断执法经验不足以及专业性有待提高的国情,应选择地吸收借鉴欧美经验:在程序公开方面,应当以保障当事人参与为目的,将第三方和公众纳入公开对象,公开商务部审查作出的决定及依据;完善行政听证程序,保证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并规定听证笔录的效力高于一般调查;补充查阅文件程序的规定,在听证召开前给予当事人查阅机会或者在商务部发布反对意见的通知后给予参与集中经营者参阅文件的机会;改正目前规定对申报信息要求的歧义规定,删除兜底性条款增强申报文件要求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并制定进一步审查阶段提交信息的指南;将申报前商谈程序制度化,以正式程序规范申请商谈的经营者和商务部的行为,保证程序的公开和透明:缩短进一步审查阶段可延长的期限,并对审查期间由于申报人的原因造成的信息和文件递交的延迟规定期限的中止。关键词: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经霄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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