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校园区域内的道路、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有关交通安全的管理。第三条学校校园实行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第四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在本校、本单位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防范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第五条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六条一切车辆和行人应当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第二章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校应当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校级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应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第八条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1、 负责全校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校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2、 对学校各部门、院系按照职能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任务分解;3、 部署制定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4、 针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制定应急方案,建立健全应急措施。5、 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6、 保障交通安全管理经费7、 部署对师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8、 指导、协调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第九条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为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其职责是:1、 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2、 负责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及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3、 负责校内交通标线、标志的绘制,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4、 负责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校内交通事故及其他交通问题,对违反本规定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5、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6、 负责制定、健全完善各项校内道路交通管理制度7、 负责校内通行车辆证件的制作和发放8、 其他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第十条学院各部门、院系应当在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协助、支持交通安全主管机构的交通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及事故处理工作。第三章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设置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机动车停车泊位、减速板、凸面镜、警世桶、升降横杆等交通设施。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拦交通设施,影响对行人和驾驶员的警示作用。第十三条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必须事先征得学校交通安全主管机构的同意。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当的交通活动。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应当经学校交通安全主管机构批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以防影响交通。第十六条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学校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排除。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