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管执法机构性质与城管执法体制□杨小军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其执法机构和执法权力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的规定,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此外的法律依据还有国务院的相关文件, 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0 ] 63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2 ] 17 号) ,以及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等。城管执法体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 其特点是集中部分行政职权于一个机构统一行使, 以消除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等弊端。目前, 这种集中职能权限的机构改革,还有行政许可权集中和文化综合执法权集中等。在改革过程中,各地也逐步建立起一套新体制。但同时,也都面临着新体制与现行体制之间的不协调、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关系到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关系到我国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政府形象,也关系到千千万万城管执法人员的命运和前途。目前,各地城管执法机构,从名称上看与行政机关的名称类似, 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但是,城管执法机构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不是行政机关,而多为事业性质单位。因此,城管执法队伍的身份也不尽相同,有的是公务员编制, 有的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有的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而是事业单位人员, 甚至是合同聘任人员, 等等。一、城管执法机构性质: 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 城管执法机构,究竟应该是什么性质的机难点聚焦 NANDIANJUJIAO 难点聚焦 NANDIANJUJIAO ??构?是否应该是政府部门、行政机关?还是既可以是政府机关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这些问题似乎不能由各个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编制能力、重视程度、财政经费以及人为因素等自行确定。机构性质的确定,有它自身的规律和要求,最根本的还是取决于机构的职能任务。总的来讲,承担国家社会管理任务,履行国家机构职能的,就应该是国家机关性质。其一,现行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最初都是从规划、市政、园林、市容、工商、公安等政府机关职能中划转出来的,也就是说,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来源,就是政府机关原来的城管职能, 其性质不会也不能因为划转集中到了城管执法机构,就发生性质上的改变。城管执法机构职能, 从过去的 6项职能,到现在所谓的 X项职能, 甚至还部分增加了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等。这原来的 6项职能和不断增加的新的职能,无一不是政府职能。其二,城管执法机构的职权,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核心的,其他职权也都是围绕并依附于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权是行政职权的范畴,并且是典型的行政职权,无论从世界各国制度,还是从我国建国以来的历史发展来看,都是如此。行政处罚权,是一种国家强制权,是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公共权力,其国家强制性的特征非常明显,这类权力的行使应当由国家机关直接行使,而不是交由其他非国家机构、单位代为行使。所以,以行使行政处罚权为核心的城管执法机构,行使的正是政府机关典型的行政职权。其三,城管执法机构履行的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