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简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论文摘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针对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中的某些不足所推行的一种新型的行政处罚体制,从在很多试点城市的实施过程中我们看到,这种模式在克服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中的某些固有弊端上并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将具体谈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现实困境与出路,会从多方面逐层分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行使上的局限性,并且有针对性的提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出路指引。
论文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困境出路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源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实施的初衷是想对于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及改革,然而,从很多试点地区的实施情况来看其效用却并不明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来源考察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改革本意是为了能够解决我国行政处罚中遗留的“软”与“乱”的问题,但是该制度是否真的让这个问题良好的得以解决,我们首先需要对于这个问题的根源进行考察与剖析。从根本来看我国行政处罚“软”与“乱”的问题其根源在于我国目前“一元制、分散型”的行政处罚体制。“一元制”是指我国行政处罚的行政性,具体来说就是行政机关是我国目前行政处罚权行使的唯一机构。“分散型”则是指我国的行政处罚权是由很多分散的不同系统、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行政机关进行行使,而各相关行政单位又会依据“谁管理,谁处罚”的基本原则来分配行政处罚权,但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却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这也就直接造就了我国行政处罚中“乱”的现状。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行本意是想要对于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不合理的地方做出改善与革新,尤其是让制度中“一元制”的核心问题有所改善。然而,从实际执行效果中我们看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法并没有对于这些遗留的问题带来任何改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其并没有任何撼动,集中行政处罚权仍然保持着行政机关享有绝对的行政处罚权行驶的机制。其次,对于我国目前行政处罚体制中“分散型”的问题该制度的实施也没有对其有任何改善。该制度中的“集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集中的作用,从本质来看只是在原有的行政体系中又增加了一个行政机关而已,某种程度上这甚至是
“分散型”问题的一种恶化。从来源考察我们能够清晰的认识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的初衷,但是对于这个目的的实施并没有起到实际的成效。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并未能真正精简行政执法人员
很多试点都宣称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一定程度精简了行政执法人员,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前很多地方都已经建立了形式各异但基本职能类似的执法机构,这些机构中聘用了大量临时的非行政执法人员配合实际工作的展开,如市场协管员、治安管理员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实施后精简的都只是这部分临时人员,不仅如此,为了配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的展开,很多地方还会招募新的行政执法人员。从数量上来看人员其实是有增无减。
(二)并未实行执法管理与处罚相分离
在正常有序的法治体系下,执法管理与处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