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品安全法》深度解析文/桑立伟发表于2009-4-1321:43:41点击数:557[加入我的收藏]695--------------------------------------------------------------------------------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目的:“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摆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也大大增加。然而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例如“苏丹红事件”、“多宝鱼事件”以及多起严重的“问题奶粉事件”。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例如,最近的“问题奶粉事件”对于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造成沉重打击,给我国乳制品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类似于“问题奶粉事件”这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会对中国产品信誉产生连锁性的恶劣影响。《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加集中凸显“安全”二字,在以前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超越了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下,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交叉与重复的局面,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二、立法进程回顾1995年10月30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不断改善。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2004年7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高度重视食品卫生法的修改工作,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的城市和农村调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卫生、农业、检验检疫、法学等方面的专家,分专题进行研究、论证;2005年9月,召开了食品安全中美专家研讨会;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有关单位、全国政协有关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并专门征求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十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上提出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议案、建议、提案的代表和委员的意见;2005年11月和2007年4月,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先后两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邀请提出制定食品安全法或者修订食品卫生法议案的领衔代表参加会议,法制办就食品卫生立法工作情况作了汇报,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此外,对草案涉及到重大问题,法制办还多次向国务院领导写出报告。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草案已于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于2007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31次会议初审;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二审;2008年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三审;2009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7次会议四审;并于2009年2月28日最终审议通过。三:《食品安全法(草案)》历次修改之关键点评析:1、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2004年起,我国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然而,在实践中,新的问题逐步显现,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不够明确,客观上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的弊端,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