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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研究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学生姓名:严飞亚
指导教师:宋宗宇教授
专业:民商法学
学科门类:法学



重庆大学法学院
二 O 一 O 年五月
Study on The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tort
litigation




A Thesis Submitted to Chongqing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Law
By
Yan Feiya

Supervised by Prof. Song Zongyu
Major:Civil mercial Law


College of Law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
Chongqing, China
May 2010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

摘要

随着中国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加剧,因公害而产生的环境侵权成为中国的一大
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的环境侵权诉讼要求我们对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准确
的界定,以追究环境侵权者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
因果关系成为判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首要因素。要准确界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
就不得不涉及环境侵权证明标准的讨论。笔者通过大量的比较法研究与实证调查
后发现,解决问题的关键应立足于诉讼法领域。即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研
究入手,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思路与手段。但我国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尚处
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成果既不系统,也十分薄弱。研究热点与方向大多只是以
介绍英美法系研究成果为主,缺乏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基础理论的研究。
笔者认为应以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日本两国在该领域研究成果以及最新研究
方向为基础,结合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领域理论研究与立法上的诸多误区与不
足,以弥补我国在该领域研究的空白,从而成为我国环境侵权等公害案件审判立
法与实践提供可借鉴的理论依据。
文章分为六个部分进行系统地阐述:
第一部分是引言,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环境公害类案件的增多的事实指出,越
来越多的环境侵权诉讼要求我们对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准确的界定, 以追
究环境侵权者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而要准确界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就
不得不涉及环境侵权证明标准的讨论。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推定与证
明标准属于诉讼法领域的问题,从实体法领域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无疑是缘木
求鱼。从司法实践来看,往往只能起到治标而不能治本的作用。
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内外学者们证明标准基本理论的阐述,指出我国证明标准
的概念,在环境侵权证明标准的概念上应注意它的双重含义。通过分析环境侵权
案件的特殊性,即证明手段专业性、行为隐蔽性、结果多因性和地方政府的干预
等因素,明确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详细地介绍了英美法系“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和大陆法系“证明标
准减轻基础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进行比较,指
出其差异的根源。概括地阐释了自由心证与证明标准的关系,法律真实与证明标
准的关系,就我国证明标准体系的不同观点所引发的具体问题详细地予以探讨,
最后提出我国环境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以及所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部分提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具体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为出发点,分析关于
I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
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进步和不足,为论文的进一步深入做了一个较好的
铺垫。
第五部分在证明标准减轻法理的构建上,通过对德国表见证明理论与日本大
致推定理论的介绍与分析后得出结论:针对证据分布不均,应根据情况,借鉴国
外因果推定方法降低证明标准。同时,在制定“盖然性占优势”为原则性规定的证明
标准的同时,还应区分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证明主体与证明对象来适用不同的
证明标准。
第六部分介绍了证明标准制度的配套制度:证明标准不是空中楼阁,必须有
其确立的基础,要使一套标准能有效地发挥其最大功用,关键在于相关制度的支
持。证明责任与推定制度,两者与证明标准是辨证统一的关系,相辅相成,缺一
不可。
鉴于当前我国环境侵权事件频繁发生的现实情况,我国必须对此做出积极应
对,从立法上积极完善证明标准制度,惟有如此,才能使众多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