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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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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股权激励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1
新公司法与律师服务新空间
主讲人:徐永前律师
《新公司法100问》主编
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论坛主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主要内容
一、公司法改革与公司治理
二、强化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制定
三、鼓励投资并购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四、鼓励自主创新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五、关注诉讼救济与公司律师作用
六、公司法律部——律师所的重要部门
一、公司法改革与公司治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做强做大的一般规律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做强做大的根本保证
公司治理机制内涵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励制约协调一致、分权制衡的基础制度安排)
外部治理市场体系(六大市场)
法律法规体系(以《公司法》为核心)
新公司法的价值取向——
一个强化两个鼓励三个关注
1)强化公司自治
2)鼓励投资并购
3)鼓励自主创新
4)关注利益主体和相关者和谐发展
5)关注主体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6)关注可诉性

1)强化公司自治
按照私法自治原则,把公司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变为任意性规范,减少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例如,表决权的确定、红利的分配方式、出资的估价、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利划分、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均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强化公司自治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鼓励投资并购
——顺应加快进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步伐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
——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尤其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包括上市公司组建的过程中,以股权和债权的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在商业银行改革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实行的“债转股”,也是债权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
3)鼓励自主创新
——顺应加快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步伐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关注利益主体和相关者
和谐发展
原公司法寻求的价值主要是一种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投资者的利益和需求。
新公司法出资方式的扩大强化了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信用,最终造福广大债权人。
“法人格否定制度”的设立从事后救济的角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关注主体法律适用的
统一性
——在公司法之前有三部外资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公司法体系之外独来独往了二十多年。引发的问题是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市场主体法律体系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独资企业法
合作社法
6)关注可诉性
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针对当前一些公司经营过程中陷入僵局,通过协商解决不成,又没有其他救济手段的状况,这次修改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