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出卖人:买受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O七年四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转让。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已办理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4、 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5、 为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身权益,凡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所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也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产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7、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 可以选择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 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共有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身份证】【护照】【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独立成套楼房】【平房】,坐落为: (县)】 【小区(街道)】 【幢】【座】【号(楼)】 元 号(室),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