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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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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青开发〔2008〕11号2008年9月17日)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二) 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三)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管理期内的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青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四) 经营业绩显著的大中型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才;(五) 省级以上优秀技师或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六) 近三年内获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前三位人员或科研成果达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并获发明专利授权的;(七)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八) 博士研究生;(九) 其他紧缺优秀专业人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区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第四条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下列待遇:(一)户口安置。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不受条件限制办理本区常住户口;需要把户籍保留在原地的,在本区定居且工作满一年,可享受与本区户籍居民同等待遇。(二)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居住就近原则予以优先安排到区属公办学校就读。(三) 住房。进入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国家、省、市、区住房政策办理;进入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四) 保健。每年享受免费健康查体一次。第五条实行“以奖代补”,建立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对在本区定居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合同,来区工作后成绩显著,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以下奖励:(一) 当选为“两院”院士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二) 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三) 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带头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四) 被评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山东省首席技师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五) 被评为青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0・5万元;(六) 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前3位完***员,一次性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2万元;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的前3位完***员或者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前3位完***员,一次性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第六条对进入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以下待遇:(—)安家补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九)款规定且专业背景和区内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人事调配管理权限研究同意,由工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认定确属急需紧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合同的,管委(区政府)连续三年每年发给安家补贴1万元。(二)其他待